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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区企业注册商标类型有哪些?

作者:广西聚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8 08:53:00

现在市面上,商标代理、南宁商标注册机构数量很多,其中就有一些虚假宣传、诈取钱财、伪造商标注册证,还会没节操的抢注客户商标,商标注册黑代理公司,让注册人防不胜防,那么怎么才能选择一家真正靠谱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呢?今天,小编就来教你几招,让你学会选择靠谱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分分钟远离那些黑代理。商标注册,我们该怎么来选择商标注册机构呢?正规的商标代理公司需要向商标局进行备案,已经备案的正规商标代理公司,可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的商标代理栏目中进行查询,这是验证商标代理公司的重要途径。

商标注册,我们该怎么来选择商标注册机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商标代理公司,在进行商标注册时都需要交纳一定的商标注册费,这是商标局规定的官方费用,对任何人或组织都一视同仁,一些商标代理公司往往只是以免费为噱头,实际上还是对于这部分官方费用是照收不误的。免费注册商标?不靠谱!第二,个人或商标代理公司递交的各类商标申请文件,在商标局接收之后需要人工输入到计算机数据库,这个人工输入需要耗费的时间就是通常所说的盲期。在盲期内任何人无法通过计算机查询到正在录入的商标申请文件的信息,也就是说,任何人申请的商标都有可能与盲期内的在先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盲期风险是客观存在无法避免的,因此那些宣传100%注册成功的商标代理公司妥妥是不靠谱的!

第三,商标注册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几大关,其中,商标注册实质审查周期为9个月,更别说还有初审公告期、注册公告期等等,短短几个月就能拿到注册证,你敢相信吗?除了以上几点,我们还可以去代理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考察。

一些商标代理公司对外宣传自己是正规商标代理公司,服务态度好、流程简单、效率快,实际上他们可能是在家里办公,根本没有能力为客户办理商标注册业务,无照经营、转委托代理、伪造法律文件、人间蒸发,简直是他们最擅长的把戏。

因此,小伙伴们在寻找代理公司时可以要求上门拜访,实地考察,让不靠谱的商标代理黑代理无处可去!以上就是有关商标注册,我们该怎么来选择商标注册机构!希望可以帮助到想注册商标的人们。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南宁商标注册后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显然必须是包含了取得显著性在内的。因此,这里介绍一下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几个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比如眼力健公司“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案中,眼力健公司在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及部件等医用商品上注册了“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该商标的中文含义是“先进的医疗用光学器械”。对于具有一定英文水平的人来说,很容易就可以其属于通用名称,显然不具有显著性。

而如果对于英文不太熟悉的来说,则很可能认为这一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在判断某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主体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商标法上的相关公众。“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来说,其直接消费者是医院的大夫以及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人员,其英文水平一般较高,比较容易确认该商标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相关公众”是商标法里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2)整体认定原则。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比如“三一重工”、“大众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重工”、“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整体认定原则。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我们知道,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此外,在商标法理论中还有考虑公共因素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与公共政策联系紧密,运用这一原则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大都是可以被归类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前些日子在审理一起商标案件的时候,一位当事人的自言自语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原告是一个普通人,长期使用的商标被竞争对手申请了注册商标,直到被对方诉了侵权才知晓南宁商标注册这回事。当时正是双方当事人在做法庭辩论,在一轮言辞激烈的辩论结束的时候,他像是自言自语一般嘟哝了一句:商标我一直在用,搞什么注册嘛!开庭结束后,我和他聊了两句,发现他的逻辑其实特别简单。这个商标是他最早开始使用,并且一直都在用,在当地也小有名气,所以这个商标理所当然应该是他的。他感到困惑的是,法律为什么要特意设置一个注册的程序?

其实,当事人的疑问涉及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商标作为一种权利是如何得来的?世界各国采用的制度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商标注册制度,即商标只有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之后方才成为一项权利,从而能够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如我国。而与此相对的另一种制度就是商标无需申请注册,只要通过实际的使用即可形成商标权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即使可以申请注册,也不过是作为权利的凭证,如美国。应该说,我国选择第一种制度是有其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对我国的商标事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根本性的重大作用。

对于经营者来说,在我国,一旦将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则可以获得法律的完全保护。比如说我有一个李逵商标,一直以来都在我卖的斧头上予以标示,而且很有一些名气。如果这是个注册商标,那么首先,别人在斧头或者类似的镰刀、锤子等东西上就再不能注册李逵商标了,其次,一旦别人在斧头上使用了李逵商标,我就可以上法院去告别人或者让工商局去检举。如果我的李逵是个非注册商标,那我就面临两个困境,一个是没有办法阻止别人也在斧头上使用,我就打不了李鬼,另一个是有可能面临本文篇头所提的情形,即被别人将李逵注册在斧头上使用,结果就是我自己不能使用,即使使用也可能被别人告上法院。

当然,并不是没有注册的商标就完全得不到保护,上文所提案件的原告的想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国家的商标法其实也规定了他说得这种情形。如果这个案子的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确实他使用这个商标比别人要早,而且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他请求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将别人注册商标撤销的申请将能够得到支持。

很多人认为,南宁商标注册的成功就是目的。其实,商标注册的成功并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因为对大多数客户来说,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正确使用是商标保护的前提。古汉语有句话:“名不正,言不正;言不正,事不成”。对现代企业来说,“名”是企业的品牌,商标是品牌的集中体现。针对因错误使用商标而导致的商标撤销事件,总结了正确使用商标的要点。

商标标识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不得自行改变。有时,为了美观或者其他原因,注册人会对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的修改,这在实践中仍然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比如在注册商标上加一个方框、圆圈或者一条线,这是允许的。但是,如果文字或图形发生重大变化,形成不同的外观形象,则属于自行变更注册商标,认为使用不当。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或者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企业更名、搬迁、商标交易等常见案件外,企业的分立、合并、持股、重组等事件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姓名、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更。允许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实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超出批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的,不得添加注册标志,否则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已提出申请但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因某种原因难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商标”也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方法。虽然商标在我国法律中尚未得到承认,但它仍然表达了企业宣传和展示商标的努力。

如有争议,可以先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权利或商标使用权。但是,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将该注册商标标明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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